病人家属给护士帮忙 摔成骨折医院埋单?
案情诉说: 近日,宁波的沙女士向法院起诉说,今年2月27日,她的丈夫因患癌症在医院住院治疗。因需要动手术,当天7时许,医院一名护士到病房为她丈夫做胃管,因人手不够,护士叫沙女士帮忙。就在沙女士起身走过去帮忙时,由于地面上有水,她重重地滑倒在地。结果经医院诊断,沙女士左侧胫骨外侧平台轻度塌陷,构成左侧胫骨平台骨折。一番治疗花去医疗费4556.23元人民币,其中个人支出1433.14元。 沙女士说,多家医院认为她的腿只有动手术才能恢复健康。而她和丈夫都是三级残疾人,她丈夫还患癌症,自己的腿又被摔成骨折,生活拮据,已经无力再支付继续治疗的医疗费。为此,沙女士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损失15000余元,并给她提供后续治疗。 律师说法: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认为,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医院作为从事诊疗活动的法人,对病人及家属在医院内就诊时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应尽到对诊疗场所的管理、注意义务。而本案中的医院因为病房地上有水,使沙女士因此而重重摔倒致伤,显然表明该医院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沙女士之所以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医院护士要求其帮忙进行诊疗操作。 综上二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指出尽管沙女士是在医院受的伤,但这不构成经常可见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为作为沙女士本人来说并未与上述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并且,沙女士的受伤也不是在医务人员对其的诊疗活动中引起的。所以,此案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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